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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工伤时可能出现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发表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33

在申报工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受伤害职工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也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对于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受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劳动关系。

2、 是否属于工伤。

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职工的伤害时因为别的原因而并非工伤引起的。

若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认为ishi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 有关证明文书如何取得。

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

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对于前三种情况,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手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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