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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时间:2015-10-07 浏览次数:118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企业老板却以周永德是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拒绝支付火葬费。这则新闻又引起了公众对超龄农民工的关注。周永德猝死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怎么维权?

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亲属得到的赔偿差距巨大

对于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以“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为主要处理方式,这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员工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超龄农民工和工作单位只能是劳务关系,自然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出现意外伤害,只能向雇主索取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在雇主全责的情况下,雇主要全额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会减少一年。以周永德的情况来算,62岁,农村户口,他的死亡赔偿金应为12246元(广东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为220428元。

但周永德的家属和律师希望周永德的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如果算是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工的损害赔偿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算,而不再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这样的话,即使不算丧葬补助金和可能领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8844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为519192元,与前述的死亡赔偿金相比,仅此一项就相差了近30万元。

法律已经认可超龄农民工可以算工伤,但实践中维权障碍重重

虽然过去超龄农民工一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仅就法律上而言,并非没有争议空间。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而且律师周立太认为,中国农民并无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规定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工人办理退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及有关部门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付超龄农民工的因工死亡的条件和理由,这是现代法制和文明社会不允许的。

2010年3月,最高法院曾下发《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今年深圳的一个劳动诉讼案件中,法院也用实际判例支持了这个说法。

但实际上超龄农民工维权还是障碍重重,2013年8月,65岁的打工者刘玉启经过4年多的艰难维权,才由法院判为胜诉,成功获得工伤赔偿。这一路上,他可谓历尽坎坷,开始时,《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随着2010年最高法的答复出台,2011年 11月,北京市也删除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文。也在此次修改之际,刘玉启终于得到了工伤认定和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但在 2013年的一审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竟然还是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玉启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刘玉启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刘玉启已经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条件。经过北京市中院上诉,才最终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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