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若在工作中,某不慎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是此时用人单位不予认可,怎么办?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如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职工在工作的谨慎注意义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若双方约定“如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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