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伤忙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损坏、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锅炉爆炸、瓦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1/3以上。(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支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失、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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