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争议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职工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这次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交通部门并未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但此次事故主要是由其非法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自身过错造成的,主要责任在自己,不符合此条规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性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案中张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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