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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护单位财产免受侵害受伤是否算工伤
发表时间:2014-12-17 浏览次数:244

前一阵我家小区的一个邻居,王某,他在单位保卫处工作。一天他晚上下班时经过别的单位大门,发现有几个人提着大麻布袋从该单位大楼门前出来,一边走一边东张西望。他判断这两个人不是该单位的,就向这两个人走去,结果两人撒腿就跑。我的邻居王某阻拦他们将其袋子放下,后附近民警赶到一起赶到将该两人抓获。经查实,该两人系小偷。在抓捕小偷的过程王某与小偷搏斗受到多处伤害。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而王某所在的单位对此并不认可,单位认为王某虽为下班后受的伤,但原因是其与小偷搏斗受伤,并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为此王某的家人很担心,就在精心挑选下选择来到北京时开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赔偿专家律师接待了他们,在通过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后,张峰律师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职工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从这六项来看,虽然王某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王某属于十五条里的第二项规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应视同为工伤,故可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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