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暑假期间,某大学大三学生徐某本着出去打工锻炼的初衷于7月10到家乡当地县城某宾馆找了一份兼职。8月初的某日晚上,徐某在上班期间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将手中的热水瓶打碎,手及胳膊被烫伤,后及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元。该宾馆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他待遇均未支付。徐某因此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可不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此,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并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打工期间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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