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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中的几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06-14 浏览次数:260

一、 职工违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夜班员工下班后必须在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不听者,后果自负。”某日零时,某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定仍在下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货车撞死,该案件中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三、 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不、解放军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四、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收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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