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来淄川务工的农民工李某,今年68岁。2013年7月,我在淄川某公司打工时因工受伤。我在维权时遇到了困难,公司以我从事临时性劳务,且其年龄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为由,对我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可为工伤。请问,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解答:
您提的问题涉及到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的事宜。针对该问题,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本人代理的案件可知,部分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具体到您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要仲裁及法院的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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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可以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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