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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冻造成轻微伤害应当担民责吗
发表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425

案情:

前不久,一家公司主管在发现陆翠一周内连续两次迟到后,不由分说命令她:“自己找两个篮球,垫在脚底下,站在门口冻3个小时!”鉴于自己确实有错,加之担心被主管扣罚工资,陆翠只好照办。谁知,仅过了50分钟,她便因受冻和篮球滑动而一头栽倒在地,事后不仅花去2000余元治疗费,还因脸部、胸部、膝盖部跌伤而造成3000多元损失。面对陆翠索赔,公司认为是主管擅自做主,只能由主管承担。而主管认为陆翠“罪有应得,应当自食其果。”以至于陆翠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赔偿却一直未能解决。

 

 

法官说法:

 

 

颜梅生法官表示,公司应赔偿损失。

虽然陆翠迟到,但主管只能通过正当方式加以教育或处罚,而无权对陆翠实施体罚。期间,主管应当预见让陆翠可能受伤,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我行我素,即具有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陆翠有权获得赔偿,且鉴于主管之举属错误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决定了公司也必须对其行为担责。至于公司在担责之后是否向主管追究,则另作他论。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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