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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跑未造成伤害是否应受治安处罚
发表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271

 

案情:

前段时间,微博上一则“企业老板称要痛骂员工一顿才同意支付工资”的爆料甚火,其实相对于辱骂员工的不法行为,罚站、罚跑、罚晒、罚冻等对员工的体罚更加可恶,更加令人不齿,同时违法情节也更为严重。近日,笔者针对用人单位体罚员工的诸种情形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走访了相关的当事人及其法官。

“我没有完成任务罪该万死!我没本事没能耐,我不是人……”近日,某单位6名员工迎着寒风、光着脚一字排开在大街上奔跑着高喊上述口号,引来众人驻足而观。6人中为首的叫傅琳,因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为让他们知耻而后勇,也为警告其他员工,公司决定让他们赤脚“跑街”。而傅琳等担心因失去工作,虽满腹委屈也只好含泪服从。面对有关人士的质疑,用人单位反而振振有词:公司早已有此内部规定,让傅琳等“跑街”只不过是执行制度,更何况傅琳等并未受到任何身体伤害,他人无权干涉。

法官说法:

 

颜梅生法官表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受到治安处罚。

《劳动法》96条规定,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这里的体罚包括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体罚是指通过对劳动者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常见形式有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罚跪、饿饭等。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劳动者,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公司让傅琳等“跑街”,并高呼自我辱骂的口号,虽然并未造成傅琳等身体损害,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之举既包含对他们身体上的直接体罚,也具有变相体罚的性质,故同样难辞其咎。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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