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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死亡补偿金引起家人反目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83

 

胡某外出打工,施工时不幸意外死亡。雇佣单位一次性给付其妻儿老小21万元的补偿金,没想到这笔巨款却引发了家属之间的一起官司。近日,江苏省睢宁下那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婆与儿媳之间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去年8月份,农村青年王某跟同村的几个人一起到上海某建筑工地打工。一天下午,王某在十二层楼搭设脚手架时操作不慎,从高空失足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雇佣王某的上海某建筑公司与王某的父亲和妻子达成了《关于王某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协议》,该协议载明:王某的死亡是由其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由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家人抚恤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21万元。后这笔巨款由王妻张某领回。

王家把王某的后事料理完毕之后,开始商量剩下的20万元的分配问题。公婆要求儿媳给付属于他们的份额8万元,但是张某就是不同意。最后,张某抛下年迈的公婆,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两位老人突遭失子之痛,见儿子尸骨未寒儿媳就如此绝情,一连串的打击如雪上加霜,让他们伤心欲绝。悲愤之下,公婆二人一纸诉状把儿媳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上海工地施工时意外死亡,上海某建筑公司所支付给其家属的21万元人民币既不是经过行政部门所认定的赔偿,也不是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过错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死者的直系亲属既包括配偶、子女也包括父母。所以在这笔补偿金的分配上,考虑到王某的孩子尚年幼,未来需要花费较高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应当适当多分;王某的父母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也应适当多分;而王某的妻子张某有劳动能力,可以适当少分。于是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其公婆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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