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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受伤属工伤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107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退休人员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退休人员被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2006年的一天,当她欲离校回家时,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学校和陈老师之间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陈老师不符合申请的条件。学校还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

2006年8月,陈老师向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劳动部门认定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学校不服裁定,向上海市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区劳动局作出的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此后,学校又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法院对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业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能够适用本案。 由此,法院认为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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