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发生工伤人员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由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看劳动者是否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综合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看出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都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确认,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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