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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与法外因素
发表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85

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核心因素是工作原因。工伤认定最核心的是查明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其他两个因素都可作适当延伸。

从去年开始处理顾问单位的一起工伤案件,今天向法院提起了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是一家保安公司,员工a早上骑自行车来上班,打完卡后,将自行车放至停车处,停好车后,被同事b从背后用铁锹袭击,导致受伤。随后a报了警,警方介入处理,警察对ab及其他在场员工做了笔录,详细记录了b为何要袭击a。a与b同住一个宿舍,关系不好,b已经打过a,并且b多次筹划仍要打a,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得逞。其他同事及同宿舍员工都能证实他们之间关系不好,他们的领队还制止了b对a的一次袭击。这些内容在警方的笔录里都有详细记录。最后,b对a进行了赔偿,警方对b处以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事件以为就这样结束了,谁知a向南京市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在答辩时将警方笔录与其他在场员工的证言提供给了人社局,与工伤认定处的工作人员沟通时,工作人员认为,是因为他们个人的恩怨导致a受伤,并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应当不会认定为是工伤。但结果却出乎意外,竟然认定成是工伤。当时就询问工作人员,为何是这样的认定结果。工作人员,只是笑笑跟我说,这是领导的意思,a来闹得太凶了,你们去法院吧。

在给用人单位办理工伤案件时,我一般都是劝用人单位尽量调解,一方面单位可以争取少些赔偿,另一方面劳动者确实受伤了,走程序虽然可以拖延一些时间,但良心上似乎说不过去。这个案件,依我们的经验,评上伤残的可能性不大,医疗费也进行了赔偿,即便是工伤,最后几乎得不到什么赔偿。但我们必须进行行政诉讼,不是为了拖延时间,而是为了弄清是非。

在南京,大多数法院在一般案件上,还是依法处理的。有些政府部门可能就不一样了,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话可能在现有环境下不便多说,且多说无益,还是好好准备在法院的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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