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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能改掉工伤责任吗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397

案情:

刘某于1988年到苍山县某国有企业工作,1999年3月9日在工作中左手食指末节不慎被机器挤断,同年9月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愈后,刘某继续回企业上班。2002年2月,经当地政府批准,该企业进行改制,约定将企业资产出让给李某,李某接受原企业在册职工。同年10月,该企业更名为某有限公司。2003年8月,公司通知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刘某要求继续上班,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而放假,刘某回家等侯通知。自2005年7月至2011年2月,刘某一直断断续续地上班,也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以公司经常放假,工资过低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刘某不服,向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庭审中,公司认为,刘某的工伤发生于公司改制之前,而且2003年公司按照有关部门的测算支付了刘某工伤待遇6000元,已经履行了义务,所以不应再承担相关责任。

评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是刘某原用人单位改制后的承继者,应当对刘某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承担支付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762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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