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11年4月,原告吴某进入被告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2000元,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由于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吴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返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又不与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吴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5000元计算至工龄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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