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不幸受伤;
2、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8、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障
农民工进城务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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