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发表时间: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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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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