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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的过程
发表时间:2010-08-05 浏览次数:344

一、申报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二人以上)或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其它相关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评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3、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介绍信。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局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印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四、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局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单位举证

对受伤害职工个人申报的工伤认定,给用人单位印发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该职工的工伤性质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劳动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印发《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七、送达

劳动保障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八、办证

办理《工伤证》

办理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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