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自付。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五条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工伤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六条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外,还要同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考勤表、工资认领签名单、饭票等)。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 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同时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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