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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 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438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公司的职员,平时乘坐单位的班车上下班。某日陈某因突发事情未赶上公司的班车,便乘坐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2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后,出租车司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全额赔偿了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陈某出院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陈某所在公司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服,认为陈某已经从出租车司机那里获得了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解答】

该案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的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的优点】

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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