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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宿舍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14-04-30 浏览次数:210

员工工作结束后在公司浴室洗澡时不慎摔成脑震荡,人社部门认定其构成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前天,张家港法院判决确认该员工构成工伤,依法驳回企业的诉讼。

方某是张家港赛博公司的电焊工。2010年9月,方某工作结束后到公司浴室洗澡,其间不慎被同事推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2011年9月,方某向张家港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作出“方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后经苏州人社局复议维持该认定决定。赛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针对方某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展开激烈辩论。赛博公司说,方某洗澡受伤发生在下班后,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在公司浴室,不属于工作场所。公司设置浴室,是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不能说职工洗澡属于其工作。

张家港市人社局则认为,根据方某和赛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核实了解的情况,方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的情形,构成工伤。

方某则认为,公司设置浴室是为了方便电焊工洗澡,他在工作结束后洗澡,这属于收尾性工作。

法院认为,方某作为电焊工工作完毕后,在公司浴室内洗澡,是解决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生活需要,在此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由于这种必须解决的生活需要,致使发生伤害的时间与工作时间有所滞后,发生伤害的场所与工作场所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方某所受伤害应当依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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