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
1、标准: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520(2011年)×6=21120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一款(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标准(每月):配偶=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原则上按月领取,对在外地等特殊情况的如果一次性领取的,则未满18岁发放到18岁,其他人最多不超过15年。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810(2011年)×20=436200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根据我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天津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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