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s,男,25岁,原籍山东烟台。1997年到烟台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工作,1998年电子公司把他派到下属的子公司——北京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用品公司)工作。由于工作需要,电子公司在北京购买了一辆“金杯”牌汽车,而s恰好有驾驶证并且驾车技术尚可,于是电子公司便命s趁国庆回家休假之机把车开回烟台。2000年9月30日下午一点多钟,当s一行刚过了东营,正在开往潍坊的路上,迎面驶来了一辆农用三轮车,既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发出任何其它讯息,突然强行左转弯,s为闪车便急忙向另一侧猛打方向盘,结果导致翻车,s的左臂就在汽车和马路牙子的摩擦和挤压下被生生截断。虽先后经山东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和山东文登整骨医院抢救,但终究没能把s的断臂接上,致其左臂肩关节以下8厘米处截肢。
s住院期间,电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汽车用品公司的总经理先后来看过他,都表示,“咱们公司是个大公司,绝对不会不管你的,我们会负责到底的。”听了这话,s及其父母好像吃了定心丸一样,觉得有了依靠。
但是,事实并非如人所愿。s安装假肢共花去了6万多元,汽车用品公司只支付了4.5万元,剩余的1.8万元经s父与汽车用品公司多次交涉,公司仍迟迟不肯支付。2001年1月13日,经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s发放了工伤证,认定其为伤残肆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s便持着工伤证与汽车用品公司协商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但却遭到拒绝,公司还说要给其安排工作。可一个缺了一条胳膊、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又如何工作呢?此时的s只觉得天旋地转,生活勇气呀,什么都那么无助,身边也没有家里人,一个人在北京,父母亲又年迈多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s以前曾在电视上、网上看到法律援助的一些事,便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常明传律师接待了s,认为像这样伤残肆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于是决定给予援助。
2001年8月7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所的杨可青律师和我一起担此重任。
办案经过:
一、申请劳动仲裁
我们依法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认真地研究了本案案
情。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因交通肇事逃逸,找不着责任者,由企业先行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s受伤时肇事司机已逃逸,事故发生地警方无法侦破此案,所以我们也就没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s是在工作中受伤并且有工伤证,另据了解s所在单位的注册地在朝阳区,所以2001年8月15日,我们依法代理s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汽车用品公司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在此,我们之所以提起仲裁的关键理由是因为s的所在单位未给其缴纳过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若s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s的工伤保险待遇便当然地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了。另根据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第54条明确规定,“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因此,我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仲裁机构受理后一度陷入困境
2001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
庭决定,于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正当我们紧锣密鼓地收集证据准备开庭之前,却突然发生了一件十分出人意料的事情:2001年8月25日,由于一个偶然原因,s从当天的一张《北京工商报》上惊讶地发现了一则汽车用品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的注销公告,公告上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截止日期是9月16日。如果该公司注销了,那s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甚至是无法维护了。开庭日期定为9月27日,而在开庭之前,该汽车用品公司有可能就已经注销了,那这个案子的开庭或者判决在法律上、在实践中就毫无意义了,怎么办?我们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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