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东莞市统计局《2008年东莞市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东莞200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即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130元执行——关于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9〕23号) 1130乘以6=?自己算)(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岳母是没有的,除非提供生前建立的供养登记证明)死者生前工资多少?如果是一次性结清,就是未成年算至18岁,其他算到东莞的平均寿命,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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