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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工伤 劳动者可获双份赔偿
发表时间:2011-01-17 浏览次数:333

交通事故致工伤 劳动者可获双份赔偿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

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杨某是某市加工厂驾驶员,2009年6月12日,杨某因工作开车外出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了赔偿问题,杨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2万元。 

事故发生后,杨某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杨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加工厂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后,加工厂不服,认为其只在侵权人未承担的部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当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加工厂提出杨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判决杨某享受的相应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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