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意见: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没有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2、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即有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三:总结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直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主张损害赔偿;
2、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主张损害赔偿;亦可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求单位支付有关费用。至于按人身损害标准还是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损害赔偿,须要劳动者自身权衡利弊,看哪种赔偿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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