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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62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工伤九级伤残应当得到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部分:医疗待遇的项目与标准

1,医疗费: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当地就医路费,

工保基金全额(100%)支出。

注意事项:必须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项目符合目录或标准规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保基金支出(各地的标准不同)。

3,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工保基金支出(各地的标准不同)。

4,康复性治疗费(包括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保险基金全额(100%)支出

注意事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项目符合目录或标准规定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即工伤津贴

原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月,不得超过24月

6,生活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支出,依据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全部、大部分、部分,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2)停工留薪期后工伤保险基金依据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全部、大部分、部分,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第二部分: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出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标准各地不一样,河南是8个月的上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原单位支出:(各地标准不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倍数,河南是16个月的上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洛阳工伤律师,洛阳著名劳动律师徐业尧特别提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由单位负担。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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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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