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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获一次性抚恤金
发表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354

10月31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陕西省将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该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养老金

2013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将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例如,张某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500元,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将一次性获得2500*20=50000元抚恤金。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1—4级伤残职工月津贴增至1866元

此次除了出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外,从2013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对在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据了解,在2013年9月30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 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 1492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补助

从2013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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