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9岁的王某是某公司即将退休的员工,2012年2月,公司为全体员工安排体检,王某也接到体检通知,并按时来到了体检中心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的第三天,王某接到领导通知,要他到南方出差半年,王某随即按照公司安排出差到了南方。在出差的这半年中,王某总是感觉食欲不振,体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胃部疼痛难忍。在意识到自己病情严重后,他来到当地的医院就医,而结果却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从医院的诊断证明上看出,王某的胃部出现大面积癌变,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现处于晚期阶段,只能做保守治疗。
王某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他突然想起半年前公司组织的那次体检,当辗转拿到那份体检证明时,他才发现,自己的病情在半年前已经有诊断了。而这份体检报告在体检中心放置了半年,一直没有交到王某的手上,公司也没有主动索取后交给王某。而正是王某错过看到体检报告的半年,让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王某认为,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索取体检报告,同时体检中心没有及时将病情通知本人,这才造成自己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因此,公司以及体检中心要共同承担责任,对王某进行精神以及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王某更该向谁来追讨自己的赔偿。在王某出差的半年中,体检中心没有及时将存在问题的体检报告交给公司或者是王某本人,这才导致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作为王某所在公司,也没有及时地去索取员工体检报告,公司也存在着一定过错。而在责任比例上,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体检中心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王某的体检存在了漏检或者检查失误的情况,那么体检中心就存在唯一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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