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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抢劫致伤残不算工伤
发表时间:2012-09-21 浏览次数:384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上班途中遭抢劫导致伤残,能否算工伤?

法律咨询:

一个月前,莱山区的唐女士在上班途中,遭到歹徒抢劫,唐女士在搏斗过程中被摔倒,导致腿骨骨折,至今仍在治疗过程中。唐女士咨询:我是在上班途中导致骨折的,这能否算作是工伤?我的损失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根据该条规定,唐女士的伤不应该算工伤。唐女士的受伤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应该由加害人赔偿。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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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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