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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第三者侵权赔偿的竞合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75

从2004年5月1日起,劳动者因第三者侵权受到损害又属工伤事故的,可以获得双份赔偿。根据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厦门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所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劳动者是工伤而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供养人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由于性质是一致的,故不支持兼得;其余项目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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