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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赔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508

本人于07年9月14号在上海做的工伤鉴定,08年1月31号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08年6月6号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本人现要求工伤理赔,但公司一拖在拖至今,现公司已过期为由拒绝理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的工资,按上海的标准应该是多少?

律师: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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