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待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生活不能治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8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 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保留劳动关系) | 60% | ||||||||||||||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伤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 《因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 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死亡的 ,可以享受工伤死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 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限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替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限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 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伤死亡待遇 | |||||||||||||||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 医疗康复待遇 | 同上工伤待遇 | 不低于工伤待遇;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 用人单位(无营业 执照或者未经 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 |||||||||||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 ||||||||||||||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 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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