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费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生活不能治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残 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60% | ||||||||
生活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1、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201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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