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
待遇 项目 | 享 受 条 件 | 计 发 标 准 | 备 注 | ||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支付 | ||||
工伤 医疗费 |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治疗者(包括工伤康复治疗) | 费用总额的100%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转院交通、食宿费 |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住院者 (包括工伤康复治疗)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经批准转市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 ||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1、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3、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
一次性 伤残补 助金、 一次性 工伤医 疗补助 金及一 次性伤 残就业 补助金 |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的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医疗) 18个月10个月 16个月 8个月 13个月 6个月 11个月 4个月 9个月 2个月 7个月 1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的 50个月 40个月 25个月 15个月 8个月 4个月 | ||
辅助器具费用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维修、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维修、更换)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 费用总额的100% | 辅助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 ||
伤残津贴和安家补助费 |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 伤残津贴 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90% 85% 80% 75%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津贴 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70% 60% | 1、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 |
生活 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级护理 二级护理 三级护理 四级护理 |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50% 40% 30%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1、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2、需要生活护理的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十年的生活护理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
丧葬 补助金 | 因工死亡(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 发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 | 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发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因工死亡(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并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 配偶 其他亲属每人 配偶(孤老的) 其他亲属(孤老或孤儿)每人 | 每月按本人工资的 40% 30% 50% 40% | 1、按月支付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
注: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待遇核办
一、享受待遇条件
㈠已参加工伤保险;
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二、所需资料
㈠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
1、《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旧伤复发确认书》、《继续治疗确认书》、《辅助器具确认书》(及《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工伤康复确认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4、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发票正本(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6、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工伤职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
8、因本市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定点医院的,需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
9、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造成工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报警回执、公安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法院刑事(民事)判决书及赔偿收据(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
10、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资料)复印件一份。
㈡、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市外转院交通、食宿费用
1、《中山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旧伤复发确认书》、《继续治疗确认书》或《工伤康复确认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出院证明(小结)或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发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因本市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8、转往省外治疗的往返长途交通费用发票正本。
㈢、1-4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等级变更待遇(复查或重新鉴定)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1-4级伤残工伤职工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需填写《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并提供领取按月待遇(本市或异地)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非本市户籍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及护理费),需提供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及《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确认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5、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㈤、工伤死亡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工资(工伤前)确认表》;
4、工亡职工近亲属本市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符合供养规定的亲属,需另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需填写《供养亲属资料登记表》);
6、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7、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8、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需要复印正反面);
9、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死者已婚)或未婚证明;
10、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出生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1、供养亲属详细情况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详细情况);
12、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3、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提供的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1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15、养子女(父母)公证书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17、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公证书。
三、办理流程
㈠经评定为5-10级伤残或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相关所需资料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地址及电话可咨询12333);经评定为1-4级伤残工伤职工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持相关所需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办理。
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齐相关所需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送达《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给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用人单位受托人、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签收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市外转院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注意事项
㈠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且工伤职工的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工伤死亡的除外),所提供银行账户是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市外转院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㈡以上所需资料为正本及复印件一份的,正本备查,复印件需要使用a4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2012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