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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159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45元,二级每月增加326元,三级每月增加307元,四级每月增加2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532元的补足到2532元,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391元的补足到2391元,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251元的补足到2251元,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110元的补足到2110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59元,六级每月增加2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5元。

三、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56270元标准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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