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 付 渠 道 | |||
医疗 康复 待遇 | 医疗待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用人单位 | ||||
住院伙食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70% | |||||
停工留薪期内及 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
生活不能自理 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残待遇 | 经劳动能力鉴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 残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 | 70% |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 | |||||
六级 | 60%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同 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 人 工 资 |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15个月 |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因工伤人员退休和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 | ||||
六级 | 13个月 | ||||||
七级 | 8个月 | ||||||
八级 | 6个月 | ||||||
九级 | 3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3个月 | |||||
六级 | 29个月 | ||||||
七级 | 22个月 | ||||||
八级 | 18个月 | ||||||
九级 | 13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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