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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参保期间遇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发表时间:2011-07-01 浏览次数:428

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年9月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年4月13日,季某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以2010年1月已经为季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给季某相关伤残待遇。季某遂将该企业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季某受伤时间是2009年9月8日,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是2010年1月,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仲裁委作出裁决,该企业支付季某6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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