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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10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以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帮助劳动者渡过工伤伤害的难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处刑罚正在收监执行的。

正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单位如果出现分立、合并或破产的,原先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如何继续适用呢?下面是几种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1、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 单位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

4、 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单位承担责任,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 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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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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