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 付 渠 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 |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因工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用人单位 |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 | 70% | ||||||||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受 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
生活不能 自理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 残 待 遇 |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 一级 | 24个月 |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费。 | ||||||
二级 | 22个月 | |||||||||
三级 | 20个月 | |||||||||
四级 | 18个月 | |||||||||
五级 | 16个月 | 本 人 工 资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
六级 | 14个月 | |||||||||
七级 | 12个月 | |||||||||
八级 | 10个月 | |||||||||
九级 | 8个月 | |||||||||
十级 | 6个月 | |||||||||
伤 津 残 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60% | |||||||||
生 护 理 活 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死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 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48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 人 单 位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 人 工 资 | ||||||||
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 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 五级 | 50个月 |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 ||||||
六级 | 40个月 | |||||||||
七级 | 25个月 | |||||||||
八级 | 15个月 | |||||||||
九级 | 8个月 | |||||||||
十级 | 4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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