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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表之一(通用)
发表时间:2009-08-24 浏览次数:166

工伤保险待遇表之一(通用)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法律依据

支付渠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29条第3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到外地治疗)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29条第4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30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31条第1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31条第3

 

 

 

 

 

 

 

 

­

 

一级

24个月

本人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1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本人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4条第11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本人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5条第1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津

 

残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2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工伤保险条例>34条第2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2条第2款项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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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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