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表之二(江苏)
五至 十级 伤残 职工 与 用人 单位 解除 或 终止 劳动 关系 ---由 用人 单位 支付 | 一次 性 工伤 医疗 补助 金 | 当地人口 平均寿命 减去 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 的年龄 | ×1.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五级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条 | ||||
×1.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六级 | ||||||||
×1.0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七级 | ||||||||
×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八级 | ||||||||
×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九级 | ||||||||
×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十级 | ||||||||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 ||||||||
20周岁 以下 | 20-30 周岁 | 30-40 周岁 | 40-50 周岁 | 50-55 周岁 | 55-60 周岁 | ||||
36个月 | 30个月 | 24个月 | 18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五级 | |||
30个月 | 25个月 | 20个月 | 15个月 | 10个月 | 5个月 | 六级 | |||
24个月 | 20个月 | 16个月 | 12个月 | 8 个月 | 4个月 | 七级 |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 个月 | 6 个月 | 3个月 | 八级 | |||
12个月 | 10个月 | 8 个月 | 6 个月 | 4 个月 | 2个月 | 九级 | |||
6 个月 | 5 个月 | 4 个月 | 3 个月 | 2 个月 | 1个月 | 十级 | |||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以此类推。 | |||||||||
死 亡 待 遇 | 亲属 抚恤 金 | 配偶每月40﹪ |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调整幅度:调整前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 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 |||||
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丧葬费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48-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鉴定过程中医疗检查费 | |||||||||
刘坚,大型国有企业人事和清欠工作经历,曾担任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02年6月起从事专职律师,现为衡鼎苏州事务所主任,有一支强力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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