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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医疗费报销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8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保障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及绥人劳字[2008]3号《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同级财政拔款供养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二、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县财政列入专项经费,按规定实行全额核销。

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工伤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四、职工因工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相关规定,由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工伤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申报及有关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案件的认定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按原渠道办理。

五、首次负伤及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实报实销,治疗其他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六、治疗工伤期间的用药范围,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范围,超过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

七、工伤住院病房标准报销费用按绥人劳字[2009]0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0元/床。凡未按规定住超标准病房的,超标准费用不予报销。

八、因工伤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由医治医院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备案。工伤抢救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先检查、治疗,再补办手续。

九、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再进行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诊断,医疗机构和医生签署意见后报医保中心备案。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非公伤疾病的,非公伤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另行列报明细清单,不能列入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十、伤残辅助器具费的报销。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须安装假肢、假眼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县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按国内普通型标准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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