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工伤、工伤复发、职业病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不是由工伤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药费,不能在工伤医疗费中报销。
(二)职工工伤、工伤复发和职业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患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抢救除外)。其中属于抢救病人在脱离危险后,应及时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1、青海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职业病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2、驻州县局属单位可就近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医院为定点医院(可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安置在内地的离退休伤残职工,可选择当地职业病医院为治疗工伤复发、职业病的定点医院,也可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报基地中心人事保险科备案。
4、经局安全保卫处批准的医疗机构。
(三) 安全保卫处负责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票据的审核、转往省级定点医院,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的审批手续及职工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咨询。
(四) 职工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就医申请及治疗费用报销程序
医疗期和医疗终结后工伤(或职业病)复发的患者,首先向所在单位安卫部门填写就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安卫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需转往省级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报局安全保卫处审批。
1、1—4级伤残人员
因该类人员存在全部医疗依赖,且行动不便,可定期(一个季度内)将医疗票据等报送到所属单位经初审,填写《职工工伤医疗申请单》一式四份,由管理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人员报局安全保卫处进行审核后报销。
2、生产经营单位、各基地管理处在职人员
因突发工伤事故,原则上需抢救的可就近治疗。在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单位安卫部门、局安全保卫处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后可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3、离退休人员中旧伤复发职工
经省社会保障厅已经工伤认定并办理了《工伤证》的5—10级退休伤残职工,确因旧伤复发需治疗者,可持定点工伤治疗医院病情证明,先向所管理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就医申请单》一式四份,不可缺项,经办人报局安全保卫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由单位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一式四份,单位领导、安卫部门签字(盖章)后附医疗费用发票、复式处方、治疗单据等交局安全保卫处审核报销。并将报销费用拔至管理单位财务,由单位支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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