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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55

1.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院。急救可到就近医院,伤情稳定后应转工伤定点医院。

2.治疗工伤所需药品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住院床位费等医疗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暂按长沙市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人工器官、内置材料等按国产普通型标准执行,使用进口材料、合资企业生产的材料暂按长沙市医疗保险规定限额执行。

3.门诊治疗工伤的,每次医疗费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以内。每次开药品种不超过4种,急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慢性病不超过30天用药量;门诊检查单项金额超过200元的,先报社保局审批。

4.需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前由单位向社保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到社保局工伤科或工伤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急诊可在入院后三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5.报销医疗费应提供如下资料:

(1)工伤保险医疗手册;

(2)医疗费发票;

(3)门诊双联处方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

6.报销医疗费统一由单位到社保局办理。每月10日前送交病历等资料,20-25日领取医疗费。

7.需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配置前须另行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

8.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1)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

(2)在非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急救除外);

(3)药店购药发票;

(4)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含内置材料标准)等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

(5)未经批准的住院医疗费和单项金额200元以上的门诊检查费;

(6)无病历记录的医疗费;

(7)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9.长沙市工伤定点医院:

(1)长沙市中医医院

(2)长沙市第一医院

(3)长沙市第三医院

(4)长沙市第四医院

(5)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

(6)水电八局长沙中心医院

(7)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

(9)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10)湖南省人民医院

(11)湘雅医院

(12)湘雅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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