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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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医疗卫生专家库的有关规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这是因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组织管理;人事行政部门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由人事部门制定,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由过去的财政全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单位,这部分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医疗卫生事业,劳动能力鉴定由具备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或者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代表理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会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工会组织派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形成的;经办机构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因为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一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就要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管理。
2.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
专家库由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作出鉴定意见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本条规定,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主治医师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评残标准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标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订的,医疗专家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应的标准后,才能参与劳动能力医疗鉴定工作;(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能够进人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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