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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伤残等级应适用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199

因为单位无营业执照,而其员工去无法认定为工伤的,一般都按人身损害去鉴定伤残等级,在要求单位赔偿,而一般的人身损害鉴定的伤残等级,要比工伤鉴定的等级低,而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基础,因此伤残等级的鉴定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主要是指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用人主体),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际中亦有不同的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此条,可以推论,国家本意亦是同意将非法用工所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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