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86年5月出生,今年25岁,山东省青岛市人。2009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致左手食指、中指被截指。2009年5月认定了工伤,2010年1月经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工伤证和伤残鉴定7级鉴定结论都在我手里。住院和全部治疗费由单位支付的。休息期间,单位全额照发我工资。我想请问陈律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得到多少赔偿?受伤前我每月工资为1500元。单位在受伤前没有给我上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经上网查资料,我知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按照2010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4021元计算20个月共计80420元。但我不知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单位说按照我的实际工资1500元计算12个月共计18000元,对吗?我不明白,请陈律师指教。谢谢!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7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您12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如果月缴费工资低于受伤前一年即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那么就按照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因为您的工伤认定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早就已经结束,所以您只能按照2004年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2个月本人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2011年新的13个月本人工资计算。
因为您受伤前工资为每月1500元,低于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又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您的本人工资是按照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所以,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3726元/月*60%*12个月=26827元。这个赔偿数额与北京市各区县的社保机构核定的该项目伤残待遇标准一致。该项赔偿款因单位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应由单位进行赔偿。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
3、本赔偿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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